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2022-11-06 15:59:55

2022年1月5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办法优化了保障内容,健全残疾退役军人“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明确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不同医疗机构的就医优待。

办法对拓展优待范围作出规定,明确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优先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办法规定明确资金投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强调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减轻基层压力;中央财政按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为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办法规范了享受程序。明确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补助、旧伤复发解决医疗费用等工作程序,要求各地推动医疗费用“一站式”费用结算,进一步提高服务质效。

可以享受医疗救助的残疾退役军人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以上内容参考 

麻江县人民政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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