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保报销政策

2022-11-07 04:20:28

重庆医保报销比例: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可以报销。

市内跨区就医规定

(一)对参保职工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在职工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二)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主城9区的参保人员在主城9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异地就医规定的限制。

(四)参保人员在参保所在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异地就医规定的限制。

(五)其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个人不用垫付。

未按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或未办理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或未办理长期异地就诊,或直接在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2022住院报销标准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住院报销标准:

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0%(原为4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原为65%)。

二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5%(原为72%);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5%(原为50%)。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自付麦用,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实施若干规定》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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