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

2022-11-06 19:23:20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一)参保缴费

2022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0.5%的生育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保险费,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二)生育保险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并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省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休假的天数,以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和发放。

(三)生育津贴发放与清算

参保人员产假期满后的次月,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申请生育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指定账户。

拓展资料:2022年3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宁波市外(境内)发生的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按定额补偿调整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标准享受。符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本市异地就医政策直接刷卡或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未能进行直接结算的,可到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同时按规定享受生育补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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