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医保报销政策

2022-11-06 18:01:34

法律分析:1.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1500元。

2.在职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3.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4.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9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要求,上海市局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医疗保险的报销水平提高但缴费标准并未上调,门急诊自负标准等均保持不变。

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调整如下: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

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水平从原来的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

医保年度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

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

70周岁以上人员340元;

60-69岁人员500元;

19-59岁人员6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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